首 頁
公司介紹
核心團隊
專長領域
★公司動態★
專題報導
服 務
主要服務項目
特案專區
TIPS專區
政府專區
授權專區
無形資產評價專區
智財權精控系統專案
專業知識
專利
商標
著作權
營業秘密
智權精控團隊
陳英傑 智權顧問
陳紹良 智權顧問
林威辰 主任專利工程師
林亮宇 法律顧問
陳怡林 法律顧問
林恆毅 智權顧問
謝耀輝 智權顧問
羅法聖 智權顧問
李禮仲 智權顧問
朱健齊 智權顧問
都彥豪 顧問
美國策略夥伴 Brian Hou
美國策略夥伴 Evons Chiang
智權新聞
智權相關政策與法令
專利權時事
商標權時事
著作權時事
營業秘密時事
相關連結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TIPO
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 SIPO
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韓國智慧財產局 KIPO
日本專利局 JPO
德國專利商標局 DPMA
歐洲專利局 EPO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
台灣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TIPS
聯絡我們
簡體版
English
首 頁
公司介紹
核心團隊
專長領域
★公司動態★
專題報導
服 務
主要服務項目
特案專區
TIPS專區
政府專區
授權專區
無形資產評價專區
智財權精控系統專案
專業知識
專利
商標
著作權
營業秘密
智權精控團隊
陳英傑 智權顧問
陳紹良 智權顧問
林威辰 主任專利工程師
林亮宇 法律顧問
陳怡林 法律顧問
林恆毅 智權顧問
謝耀輝 智權顧問
羅法聖 智權顧問
李禮仲 智權顧問
朱健齊 智權顧問
都彥豪 顧問
美國策略夥伴 Brian Hou
美國策略夥伴 Evons Chiang
智權新聞
智權相關政策與法令
專利權時事
商標權時事
著作權時事
營業秘密時事
相關連結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TIPO
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 SIPO
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韓國智慧財產局 KIPO
日本專利局 JPO
德國專利商標局 DPMA
歐洲專利局 EPO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
台灣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TIPS
聯絡我們
簡體版
English
專業知識
>
專利
>
專利法規_台灣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章 總則 第17條 法規說明
說明:1、對於遲誤法定期間者,本法尚有其他條文規定其法律效果,例如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視為未寄存、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視為撤回及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專利權當然消滅等規定。 2、按申請人或專利權人遲誤主張優先權、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與補繳第二年以後專利年費之法定期間,本已生未主張優先權或失權之法律效果,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如非因故意遲誤者,得繳納一定費用,於一定期間內例外給予救濟之機會,此等期間之遲誤不宜再有回復原狀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