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介商標
商標(trademark),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商標法§18第1項)。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商標法§18第2項)。依據商標法之分類,商標可分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等五種類型。再者,商標在於表彰商品或服務之來源,具有一定之經濟價值,屬企業之重要資產,其性質為無體財產權。...⊕MORE
三、非傳統商標
一、商標之近似性
(二)商標識別性之分類 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若一標識無法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 的來源,即不具商標功能,自不得核准註冊。識別性為商標取得註冊的積極要件, 然而識別性的有無、強弱,常隨著商標實際使用情形及時間經過而變化,尤其今日 商業行銷手法多變,數位媒體科技快速發展,使得商標型態及使用方式不斷發展, 影響識別性的判斷極大。...⊕MORE 二、商品或服務是否同一或類似
(一)混淆誤認之虞的參考因素(參考主管機關的審查基準)
(二)商品或服務類似之認定 1.相同之功能
2.相近之功能 3.相輔之功能 4.相同或近似之材質 5.來自於相同之產製或提供者 一、商標權期間
商標法§33: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
商標法§34:商標權之延展,應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繳納延展註冊費;其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應繳納二倍延展註冊費。前項核准延展之期間,自商標權期間屆滿日後起算。 二、商標權之權限
(一)商標權之使用
(二)商標權之限制 1.善意且合理使用
2.功能性之立體商標 3.善意先使用 4.權利耗盡原則 陸、參考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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