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為商品商標者或服務商標者,係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其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而在其商品上或提供之服務所附加之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