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中,「商標」其實就是品牌或牌子,係用以區別自己與別人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識。商標的型態可能是包裝設計、立體實物、聲音,甚至為氣味等。我們台灣商標法第18條就為商標下了定義: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而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而商標法第1條也闡明:為避免混淆誤認以維護商標權人權利及消費者利益,並防止不公平競爭行為,促進工商企業的正常發展,商標法明定他人不得註冊的事由及禁止他人仿冒註冊商標之行為。

 

        商標的功能,大致分如下述三種:「辨識功能」,足以辨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例如,商品上標有Panasonic之商標,可推測該商品係由Panasonic公司生產。「品質擔保功能」,眾所皆知,消費者對於不同的商品或服務會給予不同的評價,因此附於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具有擔保商品或服務品質之功能,承上述例子,一台DVD播放器上標示著Panasonic之商標,消費者即可認為該DVD播放器具有一定程度的品質保證。「廣告功能」,公司行號常以廣告促銷其商品或服務,設計商標是一種可有效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方式,如該商品或服務在市場上的評價良好,該商標即可當作最佳代言者。

 

        倘若自己設計的商標使用於自己的產品,其實並不需要註冊商標,而商標註冊的意義在於「只希望自己使用,以提高競爭者進入市場的障礙」,尤其無法以技術取勝時。不註冊商標之缺點在於一旦此商標擁有知名度後,由於自己未註冊商標,無法排除他人使用,他人因此可搭上便車,甚至搶先進行商標的註冊,自己所設計的商標反而無法使用了。


        商標權的取得原則上係以先申請先註冊,亦即同一或類似商品,若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提出申請者,應由先提出申請者取得註冊。且商標法第22條規定:二人以上於同日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各別申請註冊,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不能辨別時間先後者,由各申請人協議定之;不能達協議時,以抽籤方式定之。故,欲提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在市場上的能見度與競爭力,「積極」取得商標權為一種有效、甚至強而有力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