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識別性的意義
識別性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特性,故識別性的判斷必須以商標與指定商品或服務間的關係為依據,不能脫離指定商品或服務單獨為之。商標識別性有先天與後天之分,前者指商標本身所固有,無須經由使用取得的識別能力;後天識別性則指標識原不具有識別性,但經由在市場上之使用,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即具有商標識別性,因此時該標識除原來的原始意涵外,尚產生識別來源的新意義,所以後天識別性又稱為第二意義。
2.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 標識用於特定商品或服務被認為具有先天識別性,是因為對消費者而言,該標識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而非傳達商品或服務本身或其內容的相關資訊。依其識別性之強弱,可分為獨創性、任意性及暗示性商標。
2-1.獨創性標識 指運用智慧獨創所得,非沿用既有的詞彙或事物,其本身不具特定既有的含義,該標識創作的目的即在於以之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因其為全新的創思,對消費者而言,並未傳達任何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資訊,僅具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故其識別性最強。 【核准案例】 「GOOGLE」使用於搜尋引擎服務。
 使用於汽車產品。 2-2.任意性標識 指由現有的詞彙或事物所構成,但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本身或其品質、功用或其他特性全然無關者,因為這種型態的標識未傳達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資訊,不具有商品或服務說明的意義,消費者會直接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來源的標識。 【核准案例】 「蘋果APPLE」、「黑莓BlackBerry」使用於電腦、資料處理器商品。
 使用於衣服商品。 2-3.暗示性標識 指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商品或服務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成分、性質等特性,雖較易為消費者所記憶,但並非競爭同業必須或通常用以說明商品或服務的標識。暗示性的描述與商品或服務的直接描述不同,消費者需要運用一定程度的想像、思考、感受或推理,才能領會標識與商品或服務間的關聯性。 【核准案例】 「快譯通」使用於電子辭典商品。 「一匙靈」使用於洗衣粉商品。 使用於椅子、搖椅、課桌椅商品。 3.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 表示商品或服務相關說明的描述性標識、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標章或名稱,以及其他無法指示及區別來源的標識,均屬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 4.描述性標識 指對於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的成分、產地等特性,作直接、明顯描述的標識,消費者容易將之視為商品或服務的說明,而非識別來源的標識。所謂商品或服務之說明,依一般社會通念,如為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或與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有密切關連者,即不得註冊,不以一般提供該 商品或服務者所共同使用為必要。 例如「燒烤」使用於餐廳服務;「記憶」使用於枕頭、床墊商品;「霜降」使用於肉類商品。或常用來表示商品或服務優良品質的標榜用語與標示,或為消費者喜愛的商品或服務特性的描述,例如:金牌圖形、頂級、極品、特優、良品、正宗、鮮、低脂、best(最佳的)、top(最好的)、extra(超級 的)、fresh(新鮮的)等用語,亦屬於描述性標。 【核駁案例】 「植物素材」使用於乳液、精油商品。 「推理式」使用於參考書、試題測驗集商品。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註冊」的情形(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八款): 例如「LEATHER(皮革製的)」使用於合成皮家具,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該家具為皮革製而購買,或「梨山」使用於非申請人營業處所產自梨山的水果,可能使消費者誤認誤信該水果產於梨山而購買。 例如「LEATHER(皮革製的)」使用於不含酒精的飲料,消費者不會因此相信該飲料由皮革製成,或「北極」使用於香蕉,消費者不會誤認該香蕉產自於北極,均屬任意性商標,得准予註冊。 5.通用標章或名稱 就特定商品或服務所共同使用之標誌,通用名稱則為業者通常用以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名稱,通用名稱亦包括其簡稱、縮寫及俗稱。對相關消費者而言。通用標章或名稱只是一般業者用來表示或指稱商品或服務本身,缺乏識別來源的功能,不僅消費者無法藉以識別來源,且應避免由一人取得排他專屬權而影響公平競爭,或以訴訟干擾他人使用該用語,故不得由特定人註冊專用。 例如:「紅、藍、白三色旋轉霓虹燈」為理容院的通用標章、「開心果」為阿月渾子果實的俗稱、「阿拉比卡Arabica」為咖啡樹的品種名稱。 【核駁案例】 「樓蘭磚」係一種仿古磚,為指定磁磚、地磚商品的通用名稱。 「TAPAS」係一種西班牙傳統小酒館或酒前小菜,為所指定餐廳、啤酒屋、酒吧服務本身或服務內容的通用名稱。
6.其他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 單一字母;型號;單純數字;簡單線條或基本幾何圖形;裝飾圖案;姓氏;稱謂與姓氏結合;公司名稱;網域名稱;習見的宗教神祇、用語與標誌;標語;習見祝賀語、吉祥語、流行用語與成語等,當缺乏指示來源的功能時,亦屬不具識別性的標識,不得註冊。 【核駁案例】 「13」使用於乾冰除污機、乾冰除污機噴嘴商品,為單純的數字,不具識別性。 「分享簡單,幸福延伸」使用於冷熱飲料店、飲食店,為一般廣告用語,不具識別性。
7.取得後天識別性的標識 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未必不能取得商標註冊,如果申請人可以證明該標識於市場使用後,相關消費者已經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一定來源的標識,此時,該標識具有商標功能,故可以核准註冊。此種識別性係經使用而取得,非標識本身所固有,故稱之為後天識別性,又稱為第二意義。 【核准案例】 「787」為單純的數字,原不具識別性。惟經申請人長期作為商標,使用於飛機及其零組件、航空器及其零組件、直昇機及其零組件等商品,已足以使相當數量的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識別商品來源的標識,而取得後天識別性。 「生命 就該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與茶葉、茶葉製成之飲料、咖啡、咖啡製成之飲料、可可及其製成之飲料、冰淇淋等指定使用商品無關,原不具識別性。惟經申請人長期將之作為商標使用於前述商品,並大量使用於廣告媒體,而取得後天識別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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