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均等論」又稱「消極均等論」,係為防止專利權人任意擴大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而對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予以限縮。若待鑑定對象已為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所涵蓋,但待鑑定對象係以實質不同之技術手段達成實質相同之功能或結果時,則阻卻「文義讀取」,應判斷未落入專利權(文義)範圍。 「逆均等論」之成立要件待鑑定對象己符合「文義讀取」,但實質上未利用發明(或新型)說明所揭示之技術手段時,適用「逆均等論」。判斷「逆均等論」之注意事項:1.被告主張適用「逆均等論」,其前提必須已符合「文義讀取」。2.「逆均等論」比對,應依據說明書中發明(或新型)說明之內容(包括書面揭露、可據以實施程度等)來決定,就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技術特徵逐一檢視說明之。3.待鑑定對象符合「文義讀取」又適用「逆均等論」者,應判斷待鑑定對象未落入專利權範圍。4.待鑑定對象符合「文義讀取」但不適用「逆均等論」,應判斷待鑑定對象落入專利權(文義)範圍。唯實務上逆均等論鮮有成功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