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先前技術阻卻

「先前技術」係涵蓋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則為優先權日)之前所有能為公眾得知之資訊,不限於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語言或任何形式,例如書面、電子、網際網路、口頭、展示或使用等。先前技術屬於公共財,任何人均可使用,不容許專利權人藉「均等論」擴張而涵括先前技術。因此,「先前技術阻卻」得為「均等論」之阻卻事由。
「先前技術阻卻」之成立要件,即使待鑑定對象適用「均等論」,若被告主張適用「先前技術阻卻」,且經判斷待鑑定對象與某一先前技術相同,或雖不完全相同,但為該先前技術與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的簡單組合,則適用「先前技術阻卻」。例如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為A、B、C,待鑑定對象之對應元件、成分、步驟或其結合關係為A、B、D’,先前技術之對應元件、成分、步驟或其結合關係為A、B、D。雖然於侵權行為發生時,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所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而言,C與D’之間無實質差異,適用「均等論」,若D’與D相同或為D與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的簡單組合時,則適用「先前技術阻卻」。
判斷「先前技術阻卻」之注意事項:1.主張「先前技術阻卻」有利於被告,故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若被告未主張「先前技術阻卻」,他人不得主動提供相關先前技術資料,以判斷待鑑定對象是否適用「先前技術阻卻」。2.待鑑定對象適用「均等論」,但不適用「禁反言」及「先前技術阻卻」者,應判斷待鑑定對象落入專利權(均等)範圍。3.待鑑定對象適用「均等論」,且適用「先前技術阻卻」,應判斷待鑑定對象未落入專利權範圍。